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互助条款
本互助保险(以下简称互助)的互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互助条款、互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互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由基本险、附加险和共同事项三部分组成。
本互助的组织方是指与互助会员订立互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互助责任的农机互助组织——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会员承认协会互助章程和管理办法,交纳互助会费(以下简称会费),便可获得相应互助保障,按照相关规定对会费(分县区核算)的年度节余(除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享有权益。
基本险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损失险
互助责任
**条 互助期间内,会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操作人使用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损失,且不属于免除责任范围的,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补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冰雹、暴雨、洪水;
(六) 地陷、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
第二条 发生互助事故时,会员为本条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负责补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上述互助责任范围内,会员或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负责补偿;
(一)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互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肇事后离开现场;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四)未经会员允许,驾驶或操作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
(五)无事故现场且无事故处理机关证明的;
第四条 在上述互助责任范围内,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负责补偿:
(一)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期间或被作为犯罪工具;
(二)被盗抢期间造成的损坏,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者下落不明;
(三)违反法规载运,驶入禁止路段(包括维修中的乡村道);
(四)在维修、保养、改装和被装卸、拖带、运输期间;
(五)无驾驶人时的溜滑碰撞、倾覆;
(六)磨损、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无事故或无碰撞痕迹的情况下,后视镜、照明灯、轮胎(包括轮辋、轮毂)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机身表面单独损伤,水箱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坏;
(七)高温烘烤、自然及不明原因燃烧引起的损失;
(八)发动机缺少冷却液、润滑油或进水造成的损坏;
(九)拖拉机挂接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十)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被转让、赠与,会员、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加装、改装、转让、赠与导致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十一)更换发动机、机架号中任意一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未向协会办理批改手续;
(十二)遭受互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补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污染、以及本条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第六条 因事故产生的停放保管费、扣车费、托运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不负责补偿。
互助金额
第七条 会员按以下方式选择一种确定互助金额:
(一)按新机购置价确定;
(二)协商确定。
补偿处理
第八条 受损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功能恢复,以修为主,能修不换。修理项目、更换零部件须经协会认可。部件更换补偿按使用年限逐年递减12%补偿,**递减不超过部件原价值的80%。
第九条 对于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遭受损失后残余部分的价值由双方协商,并在补偿金中扣除。
第十条 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发生互助责任范围内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协会不补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在符合补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0%的**免补率。
第十一条 补偿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1、当互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补偿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补率)×(1-**免补率)
2、当互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补偿款=互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补率)×(1-**免补率)
3、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机购置价×(1-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月折旧率为1%,**折旧金额不超过新机购置价的80%。
(二)部分损失
1、补偿款=(核定修复费用-应由第三方赔偿的金额)×(1-事故责任免补率)×(1-**免补率)
2、零配件价格统一执行生产企业零售价,维修费用按照社会平均价格计算。
(三)施救费
施救费用在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拖拉机施救费**不超过机身损失补偿限额的1%,联合收割(获)机施救费**不超过机身损失补偿限额的1.25%。
二、驾驶人意外伤害险
概 述
第十二条 在互助责任有效期内,会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操作人在使用互助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的过程中因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致使身故、残疾和受伤支出医疗费用的,按本条款的约定给付补偿金。
身故互助责任
第十三条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驾驶人于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依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互助金额给付身故补偿金。
第十四条 驾驶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依本互助中的意外伤害互助金额给付身故补偿金。
第十五条 如驾驶人身故前以给付约定的补偿金,在给付身故补偿金时应扣除已给付部分。
残疾互助责任
第十六条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驾驶人于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残疾的,协会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给付补偿金。如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补偿金。
第十七条 驾驶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补偿金。驾驶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补偿金。
医疗互助责任
第十八条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驾驶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的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给付补偿金额以互助合同所栽的医疗互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驾驶人如果已从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协会只承担剩余部分的互助责任。
第二十条 当补偿金额未达到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申请退还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协会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补偿金额后退还收据原件。
第二十一条 如会员在农村合作医疗、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已经获得部分医疗费用赔偿,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已被赔付或报销单位留存,会员在提出补偿申请时,应向协会提交医疗费用收据财务分割单或在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金额,并加盖赔付单位的财务章。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驾驶人(会员)身故、残疾、受伤支出医疗费用的,不负责给付补偿责任:
(一)故意行为;
(二)自伤或自杀;
(三)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药物过敏;
(五)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疫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七)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准驾机型不符;
(八)维修保养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期间;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不能提供本合同关于补偿金申请与给付的所需材料,导致协会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协会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责补偿。
互助金额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互助金额有会员和协会双方约定,并在互助单中载明。
三、第三者责任险
概 述
第二十五条 本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或受损财产,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不视为第三者:
(一)会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操作人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所有、承租、使用、管理(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互助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本机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机上财产损失,包括机上人员疾病、自残、殴斗、自杀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机上所载货物掉落、泄露、撞击等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险中的互助金额是指每次互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补偿金额。互助金额分为死亡伤残补偿限额、医疗费用补偿限额、财产损失补偿限额。
互助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助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在会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操作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接触型的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会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本条款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只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不负责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折价在限额内补偿;机械类的损坏尽量修复。
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在上述互助责任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补偿:
(一)会员或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肇事后离开现场;
2、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4、未经会员允许,驾驶或操作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
5、无事故现场且无事故处理机关证明。
(二)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被扣押、罚没、查封期间或被作为犯罪工具;
2、在维修、保养、改装和被装卸、拖带、运输期间;
3、被转让、赠与,会员、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加装、改装、转让、赠与导致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三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补偿:
(一)拖带其它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其它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拖带;
(二)拖拉机挂接机具的损失;
(三)发生事故致使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四)作业或转移时碾压、擦碰农作物(庄稼、蔬菜、药材、果树等)、农毛水渠、田间棚架及桩线的,作业区域内家禽、家畜、宠物伤亡的;
(五)违法、违规搭乘人员;
(六)联合收割(获)机的油料等污染造成的;
(七)联合收割(获)机作业纠纷引起的;
(八)应当由第三方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互助金额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互助金额在互助单上标明为补偿限额,分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和财产损失三项,各项实行**限定,不得打通补偿。
补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第三者责任互助补偿金计算:
(一)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等于或高于补偿限额时:
补偿金=补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补率)×(1-**免补率)
(二)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低于补偿限额时:
补偿金=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补率)×(1-**免补率)
(三)未参加交强险的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核定的损失金额-应由第三方支付的赔款
(四)参加交强险的拖拉机会员依法应支付第三者的赔偿金额=(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四、联合收割(获)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险
互助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责任险中的辅助作业人员是指负责作业引导、接(清)粮等辅助作业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获)机在会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操作人员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辅助作业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扣除应由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后,依照本互助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责任免除
第三十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补偿:
(一)辅助作业人员疾病、流产、自残、殴斗、自杀行为或违章搭乘收割机;
(二)联合收割(获)机驾驶室门未关闭的;
(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四)应由第三方赔偿的损失或费用。
互助金额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互助金额在互助单上标明为补偿限额,分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两项,实行分项限额补偿。
补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补偿金计算:
(一) 当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等于或高于补偿限额时:
补偿金=补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补率)×(1-**免补率)
(二) 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低于补偿限额时:
补偿金=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补率)×(1-**免补率)
(三)收割(获)机会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核定的损失金额-应由第三方支付的赔款
第二部分 附加险
第三十三条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另有约定外,基本险中的责任免除、免除规则等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拖拉机附加险
一、农具或拖车损失险
第三十四条 本险种为拖拉机损失险的附加险。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作业机组的悬挂农具、牵引拖车因事故受损,或者因农具脱落造成拖拉机机身损坏,负责补偿。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负责补偿:
(一)农具作业时,工作部件接触地下异物引起的变形、断裂等损坏;
(二)在安装、维修、保养,农具、拖车受损。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
第三十七条 本险种为拖拉机损失险的附加险。
第三十八条 对互助拖拉机驾驶室(出厂标配)玻璃的单独破碎,负责补偿。
三、拖拉机运转意外伤害责任险
第三十九条 本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第四十条 互助拖拉机因旋转部件的脱落、异物飞出造成人员伤害的,负责给付。
四、拖拉机驾驶人维修保养自伤意外险
第四十一条 本险种为驾驶人意外伤害险的附加险。
第四十二条 驾驶人在对互助拖拉机进行技术保养或修理(包括给拖拉机加油、加水)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负责给付。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负责给付:
(一)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
(二)与“三包人员”维修保养期间;
(三)维修保养非自有的互助拖拉机;
(四)超出维修保养范围,如:焊接、校正,更
换总成以及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拖拉机不计免补率险
第四十四条 参加了任一基本险,可参加本附加险。
第四十五条 互助责任:互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参加的险种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会员承担的免补金额部分,负责补偿。
联合收割(获)机附加险
一、玻璃单独破碎险
第四十六条 本险种为联合收割(获)机损失险的附加险。
第四十七条 对联合收割(获)机驾驶室(出厂标配)玻璃的单独破碎,负责补偿。
二、自燃损失险
第四十八条 本险种为联合收割(获)机损失险的附加险。
第四十九条 联合收割(获)机因自燃造成机器的机体损失负责补偿。
三、转运损失险
第五十条 本险种为联合收割(获)机损失险的附加险。
第五十一条 对转场运输装卸时造成的机身损失负责补偿。
第五十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补偿:
(一) 整机下落不明及零部件、总成丢失;
(二) 承运人违法、违规行为,及承运人与
其他人纠纷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 各种人为、故意行为。
补偿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运输造成损坏,先由承运人及其保险人赔付,如所赔不能修复机器,差额部分该险种补偿,但不超过**补偿限额;自营车辆运输时,根据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补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补20%,负主要责任的免补15%,负同等责任的免补10%,负次要责任的免补5%。
四、非事故部件损失险
第五十四条 本险种为联合收割(获)机损失险的附加险。
第五十五条 互助联合收割(获)机启动运转后,因异物进入收获系统,造成过桥、脱粒室等部件损坏,负责补偿。
五、联合收割(获)机运转意外伤害责任险
第五十六条 本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第五十七条 联合收割(获)机因旋转部件的脱落、异物飞出造成人员伤害的,负责给付。
六、联合收割(获)机驾驶人维修保养自伤意外险
第五十八条 本险种为驾驶人意外伤害险的附加险。
第五十九条 驾驶人在对联合收割(获)机进行技术保养或修理(包括给联合收割(获)机加油、加水)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负责给付。
第六十条 下列情况不负责给付:
(一)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
(二)与“三包人员”维修保养期间;
(三)维修保养非自有的互助拖拉机;
(四)超出维修保养范围,如:焊接、校正,更换
总成以及法规禁止的行为。
七、拖拉机不计免补率险
第六十一条 参加了任一基本险,可参加本附加险。
第六十二条 互助责任
互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参加的险种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会员承担的免补金额部分,负责补偿。
第三部分 共同事项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互助通用条款
双方义务
第六十三条 协会(包括指定的经办机构)在承保时,应向入会机手说明互助项目的互助责任、责任免除、互助期间、会费、补偿处理、会员义务等内容。本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会员签发互助单或其它互助凭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员提出书面批改申请的,协会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在互助单或者其它互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六十四条 会员应如实回答协会(包括指定的经办机构)就互助单提出的相关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操作人、互助金受益人伪造单证、制造假案、提供虚假证据资料、隐瞒事实等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不负责补偿,并不退还会费。
第六十五条 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被加装、改装、转让、赠与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会员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协会并办理批改手续,协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提高会费或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应当将已收取的会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互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
第六十六条 发生互助事故后,会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操作人应当立即停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并在8小时内向协会报案,积极协助协会进行查勘。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协会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负责补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协会接到会员事故报案后,要及时查勘。若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以事故处理机关的证明和会员提供的有关照片、票据、修理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相关清单作为补偿核算依据。
第六十八条 造成人身伤害的,参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第六十九条 对于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协会可在获得会员书面授权后可直接将补偿金支付给第三者。当会员未向第三者赔偿时,协会不向会员支付补偿金。
第七十条 申请补偿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补偿金给付申请书;
(二) 互助单或其它相关凭证;
(三) 驾驶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
(四) 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调解书,
判决书或仲裁书;
(五) 证明事故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的相关资
料;
(六) 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施救费
票据,财产损失的修理费用清单及发票;
(七) 涉及人员伤亡的,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及
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出、转院证
明,残疾鉴定书、死亡证明;
(八) 若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
料。
第七十一条 收到补偿或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告知补偿或给付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二) 对属于互助责任的,在达成补偿协议后
10日内支付或给付补偿金。对不属于互助责任的,
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会员住所或通讯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会员未通知的,按本互助合同所载的住所或通讯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会员。
第七十三条 协会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会员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协会对会员承担补偿的承诺。
第七十四条 发生互助事故后,未经协会事先书面同意,会员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补偿项目及金额,对协会均不具有约束力,协会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拒绝补偿不属于互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第七十五条 出险时,互助项目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会员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协会按本合同互助金额或补偿限额占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补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依据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的,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负主要责任的,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负同等责任的,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负次要责任的,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补偿;无责任的,协会不负责补偿责任。
除驾驶人意外身故外,根据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实行事故责任免补率:全部责任免补20%,主要责任免补15%,同等责任免补10%,次要责任免补5%。
第七十七条 在互助期间内发生3次(含)以上互助事故补偿的,每次增加10%**免补率。
第七十八条 互助事故发生后,采取一次性补偿,每次事故的补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如会员再提出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不负责补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互助期间为一年。以互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十条 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的,本合同终止,不退还会费。
第八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互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互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二、互助条款名词解释
(一)会员允许的合法驾驶、操作人:指获得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所有人(会员)的允许,出险时驾驶、操作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机型与所持证照载明的机型相符的人员。
(二)碰撞:指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三)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翻倒(轮胎离地、机体触地),处于失去平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四)坠落:指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在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整机腾空下落,造成本机损失的情况。非整机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损失,不属坠落责任。
(五)火灾:指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六)爆炸: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爆炸。
(七)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八)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至地面突然塌陷。
(九)施救费用:指为保护、施救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驾驶操作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不符;
2、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
3、依照法律法规或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情况下驾驶。
(十一)肇事后离开现场:指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为逃避责任,驾驶或者遗弃拖拉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十二)轮胎单独损坏:指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未发生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两者的共同损坏或全部损坏。
(十三)玻璃单独破碎:指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未发生其它部位的破损,仅发生驾驶室玻璃的损坏。
(十四)新增设备:指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十五)自燃:指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因本机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传动运转或连接部件摩擦,或机上附着物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
(十六)地震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十七)推定全损:当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推定全损,协会按照互助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补偿。
(十八)新机购置价:指在互助合同签订地购置同类型新机的价格。
(十九)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十)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死亡。
(二十一)机上人员:指发生事故的瞬间,在互助拖拉机(机组)、联合收割(获)机上的人员,包括驾驶操作人、辅助作业及其他人员。
(二十二)挂接农具: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耕耘和整地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田间管理和植保机械、畜牧机械等。
(二十三)拖车: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用挂车。
三、意外伤害残疾评定标准及给付规定
意外伤害残疾评定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多处残疾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互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晋升至**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意外伤害残疾将人身残疾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残疾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残疾程度**级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为****,残疾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第八十三条 本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